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097號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泓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信源建材實
業有限公司、泓傳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泓傳工
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玖仟零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
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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