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4786號
TPDV,98,審訴,4786,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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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47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簽立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規定,已合意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原名沈沛緹,民國98年2月5日改名)於91年11月4 日 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 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利息計算方式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 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
㈡詎被告自91年11月4 日發卡起至98年8月3日止(最後繳款截 止日為98年8月18日),帳款尚餘新台幣(下同)527,298元 未償(含消費本金277,762元、利息249,536元),依會員約 定條款第24條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 。爰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 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會員 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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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