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3395號
TPDV,98,審訴,3395,2009092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3395號
  原   告 甲○○原名張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被   告 壹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
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長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 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 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 項、第21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時自應 以被告監察人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93 年4月19日起擔任被告壹網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網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嗣伊於94 年4月2日以辭職書向壹網公司董事陳美吟林哲玄為辭去董 事長職務之意,但壹網公司未向台北市商業管理處辦理變更 登記,伊先後以94年5月10日台北北門郵局第2151號及94年5 月24日台北吳興郵局第2537號存證信函再向董事陳美吟及林 哲玄重申辭意,台北市商業管理處以94 年5月17日北市商二 字第09431746600號函通知被告辦理變更登記,伊亦以98年2 月27 日台北吳興郵局第272號通知被告辦理變更事宜,未獲 置理,是伊業已辭去被告董事及董事長之職務,詎被告迄未 辦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則以:伊有收到原告辭去董事長及董事的書件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 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業辭去壹網公司 董事及董事長職務,但壹網公司遲未向主管理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則兩造間關於董事及董事長資格既有不明之處,原告 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訴訟。又原告主 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所不否認之壹網公司變更登記表 、辭職書、台北北門郵局第2151號存證信函、台北吳興郵局



第2537號存證信函、台北吳興郵局第272 號存證信函及勞工 保險局函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壹網公司登記案卷查核屬實,自堪信為實。從而,原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及 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35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壹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