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3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按確認
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
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原告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
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如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
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先前繳納3,000元,尚欠14,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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