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233號
TPDV,98,審補,1233,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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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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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