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 第3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依其於民國98年9 月 2 3 日提出之起訴狀內容觀之,並未見原告載明其訴之聲明 ,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原告應提出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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