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152號
TPDV,98,審補,1152,200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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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陸仟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壹佰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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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