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1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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