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126號
TPDV,98,審補,1126,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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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確認一定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屬
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
原告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然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
更登記表(原證1 、2 ,見本案卷第6 頁及第8 頁)所載原告於
被告公司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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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