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
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之借款債權及對原告楊淑
會之保證債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捌
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
,應由原告連帶繳納。就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
限公司金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由原
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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