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118號
TPDV,98,審補,1118,200909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寶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18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1/1頁


參考資料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