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寶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18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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