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106號
TPDV,98,審補,1106,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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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青韋國際有限公司98年度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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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