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青韋國際有限公司98年度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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