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049號
TPDV,98,審補,1049,200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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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丙○○(CHOW,
訴訟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被   告 大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零肆佰陸拾陸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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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宏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