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丙○○(CHOW,
訴訟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被 告 大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零肆佰陸拾陸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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