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九龍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威寧侯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共 同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圖書館間聲請再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補正本件所列再審原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事 務所及住所;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再審原告為有當事人能力 者;若為法人組織,則書狀應蓋用法人關防印文、法定代理 人個人印文。二、應補正再審原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註:請自行向法人 登記主管法院聲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三、應補正「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案號」及「應 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 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四、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明確 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之明確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 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