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再字,98年度,25號
TPDV,98,審聲再,25,200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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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再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九龍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寺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龍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威寧侯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圖書館間聲請再
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
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所列再審原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事
  務所及住所;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再審原告為有當事人能力
  者;若為法人組織,則書狀應蓋用法人關防印文、法定代理
  人個人印文。
二、應補正再審原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註:請自行向法人
  登記主管法院聲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應補正「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案號」及「應
  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
  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四、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明確
  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之明確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
  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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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