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再字,98年度,15號
TPDV,98,審聲再,15,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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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再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佛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林永航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南海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長樂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林森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羅浮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王蓮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北京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上海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西安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舊金山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景德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洛陽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立德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立言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立名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立功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雲林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南海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長樂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林森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北京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上海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西安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舊金山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景德安南乙○○基金會
上37人共同 乙○○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
工程處、丁○○、丙○○、甲○○間聲請再審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244 條規定,命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
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所列再審原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事
  務所及住所;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再審原告為有當事人能力
  者;若為法人組織,則書狀應蓋用法人關防印文、法定代理
  人個人印文。
二、應補正再審原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請自行向法人登記
  主管法院聲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應補正「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判案號」及「應
  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
  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四、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明確
  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之明確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
  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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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