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倉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海商字,98年度,30號
TPDV,98,審海商,30,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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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海商字第30號
原   告 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倉租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泰國際物流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93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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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