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海商字第30號
原 告 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倉租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泰國際物流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93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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