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1307號
TPDV,98,審司聲,1307,200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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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聯合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87年度存字第677號擔保提存事件 所提供之擔保物。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假 扣押事件,前遵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2號裁定提存擔保物 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 押執行,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仍未 行使權利,為此請求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1)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同意 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 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 金。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2號假扣押卷、87 年度執全字第354號假扣押執行卷、87年度存字第677號擔保 提存卷、98年度審聲字第99號行使權利卷等卷宗審核結果, 上開提存物之受擔保利益人原名為「台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該公司現已更名為 「亞洲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該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附於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及本卷可稽,惟聲請人係聲請本 院通知「臺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行使權利,有聲請人提出之該公司之登記資料附於 上開行使權利卷可稽,因「臺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受擔保利益人「亞洲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台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同一法人,故尚 難認聲請人已合法通知受擔保利益人亞洲大欣石化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行使權利。綜上所述,本件尚不符合訴訟終結後, 供擔保利益人證明其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 要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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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