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1211號
TPDV,98,審司聲,1211,2009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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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相 對 人 瑞華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 第2123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相 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6%,餘 由聲請人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聲請人敗訴部分即未經上訴
而確定部分(即369,164/
812,000=45%)17,514元【
計算式:38,920元(第一審裁
判費8,920元+鑑定費30,000
元)45%=17,514元】應由
聲請人負擔。未確定部分裁判
費為21,406元(38,920元-17
,514元=21,406元)
第二審裁判費 25,191元 聲請人預納附帶上訴費用4,30 5元、證人旅費530元,則附帶
上訴費用核為26,241元(4,30
5元+530元+21,406=26,241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96%,即




25,191元【 計算式:26,241
96%=25,191元】。
合 計 25,19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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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華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