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20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美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 月14日送 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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