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再易字,98年度,50號
TPDV,98,審再易,50,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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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向揚工業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
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新臺幣壹拾
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應各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
、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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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揚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