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向揚工業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
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新臺幣壹拾
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應各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
、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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