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甲○○ ○○○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應葛蘭 Vir
共同
非訟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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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艾立德(James Alvin ELLIOTT JR、男、美國籍、西元1969年10 月23日生)、應葛蘭(Virginia Jane ENGLAND、女、美國籍、西元1964 年7月12日生)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共同收養丙○○(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艾立德(James Alvin ELLIOTT JR、 西元1969年10 月23日生)、應葛蘭(Virginia Jane ENGLA ND、西元1964 年7月12日生)為夫妻關係,二人委託乙○○ ,於民國98年5月7日與被收養人丙○○(民國○○年○月○日出 生)之法定代理人丁○○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共同 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收養人有正當職業及相當之財產,確 有扶養被收養人之能力,並能提供被收養人良好之生活教育 環境,為此請求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委託書、被收養人及 出養人個案摘要及出養評估建議報告、收養家庭調查報告( 英文版及中文譯本)、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等件為證。二、收養人艾立德、應葛蘭為美國人,故本件收養屬涉外民事事 件,應堪認定。而按「收養之成立,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 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 條第1項固定有明 文,惟美國國際私法關於收養事件,採法庭地法,依反致規 定,本件收養應否予以認可,仍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法務 部70年6月11日法70律字第7354 號函意旨參照),先予敘明 。
三、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復核無有何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有上開證據及 收養人之代理人乙○○、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丁○○到場
陳明可據(見本院98 年7月13日、98年9月9日筆錄)。而訪 視報告認為:收養人婚姻關係穩定合諧,工作及收入穩定, 並有充裕存款及妥善理財,有實際照顧幼兒經驗,管教態度 開明有原則,夫婦及其居住社區均尊重多元文化,並主動參 與被收養人之原生文化,同住家人及親友對收養決定均表支 持,評估艾立德夫婦合適收養等語。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98 年7月13日兒盟北收出養收字第 調北縣098213號函附「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附卷可參 。綜合上情,本院認本件收養符合兒童之利益,依法應予認 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