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9630號
TPDV,98,司票,19630,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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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630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章安即宏冠企業社、甲○○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黃章安、甲○○正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黃章安即宏冠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
  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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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