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9589號
TPDV,98,司票,19589,200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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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589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鉅凱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佳馨工業有限公司
            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佳馨工業有限公司之地址應更正為「設臺中縣大里市○○路852 巷20之3 號2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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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凱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