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9344號
TPDV,98,司票,19344,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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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344號
聲 請 人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李路珈)即假日出版社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系爭本票票號:TH124159、TH124160
  、TH124162、TH124163、TH124165、TH124166、TH124168記
  載之發票日與聲請狀上附表記載之發票日不符)
二、請釋明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
  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
  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
  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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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