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31號
TYEV,106,桃簡,31,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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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1號
原   告 鄧榮坤
訴訟代理人 鄧國瑞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李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票據之舉證責任補充相關
實務見解及學說見解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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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