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7888號
TPDV,98,司票,17888,2009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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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788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發票人甲○○○是否曾指定中華商業銀行營業部
  為擔當付款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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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