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224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王懷宇律師
余珊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98年7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 用新臺幣肆仟元、提出本票正本,該裁定於98年9 月1 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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