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世紀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叁佰柒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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