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6473號
TPDV,98,司促,26473,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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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裕即捷盛彈簧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聲請人取得該支票權利之釋明文件(如背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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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