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88號
ULDV,91,除,188,2002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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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吳鍾驥即華昇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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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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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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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八日    │肆萬伍仟捌佰貳拾│0000000 │  │
│ │司 王文淵    │限公司斗六分行  │           │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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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