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5439號
TPDV,98,司促,25439,200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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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己○○即蔡玉莉之
      丙○○○即蔡玉莉
      甲○○○即蔡玉莉
      丁○○即蔡玉莉之
      戊○○即蔡玉莉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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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