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己○○即蔡玉莉之
丙○○○即蔡玉莉
甲○○○即蔡玉莉
丁○○即蔡玉莉之
戊○○即蔡玉莉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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