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5015號
TPDV,98,司促,25015,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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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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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