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零貳萬玖仟零玖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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