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妤晏即久富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王桃美即佳安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