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746號
TPDV,98,司促,24746,200909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4746號)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11月
    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台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 月8 日向
    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350 萬元正,並邀甲○○
    、乙○○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且與聲請人訂立契約書
    ,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
    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固定年利率4%按月計付,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等自民國98年6 月8 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
    欠貸款本金新臺幣818,712 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契約第二十條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人等應立即償還,惟聲請人屢經催討仍置
    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
    權,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