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525號
TPDV,98,司促,24525,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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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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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