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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