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3807號
TPDV,98,司促,23807,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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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伊凡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玖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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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