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相 對 人
乙○○ 住同上
戊○○ 住同上
丙○○ 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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