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3718號
TPDV,98,司促,23718,200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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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相 對 人
      乙○○  住同上
      戊○○  住同上
      丙○○  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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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