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申○○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
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申○○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硬殼長壽香菸拾伍條、「茶中極品」半斤裝高山茶葉拾陸罐及真空包裝茶葉貳包(含「賞茶」字樣之手提紙袋陸個)均沒收。未○○無罪。
事 實
一、緣申○○為未○○之長子,未○○則係雲林縣斗南鎮第十六屆鎮民代表,復為該 鎮第十七屆第四選區(包括東明里、小東里、田頭里及新光里)登記為二號之鎮 民代表候選人。申○○知悉鎮民代表選舉之區域不大,而鄰長在地方上又具有相 當影響力,為期其父親未○○(不知情)能順利當選第十七屆鎮民代表,竟基於 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概括犯意,駕駛車號SM-八五○六號自小客車,載運其雲林 縣斗南鎮田頭里田頭九之十號住處暨競選總部內之禮品共十九份【該禮品為親友 蔡美燕、劉昶志及莊鄭秀美等人所贈送,每份包括硬殼長壽香菸二條及印有「茶 中極品」之半斤裝高山茶葉二罐,同置在印有「賞茶」字樣之紅色紙袋內】,先 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下午之不詳時間(自下午二時許起,迄 下午五時許止),連續前往雲林縣斗南鎮田頭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十九位鄰長 住處,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鄰長住處,將上開禮品各一份贈予各該有投票權之 鄰長或其家人即癸○○、辰○○○、壬○○、午○、辛○○○、寅○○、庚○○ 、李廖盖、甲○○、酉○○等十人,並於交付該禮品時,以言詞稱:「我是未○ ○的兒子,這些茶葉給你們泡茶、招待客人用,請投票支持未○○」等語,或比 出二號之手勢,請求各該受贈禮物之選民將選票投給登記二號之鎮民代表候選人 未○○,而前開有投票權之選民癸○○等十人於明知各該禮品係申○○期約賄選 之對價,竟均收受並允諾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癸○○等十人收受賄賂部分,均 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二年);另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各該 鄰長住處,因均無人在家,申○○遂將前開禮品各一份置於各該鄰長住處門前( 其中丑○○、乙○○、丙○○、戊○○等四位鄰長,因禮品遭不詳之人取走,致 無從收受該禮品),即先行離去,預備日後再以電話通知各該鄰長,請求投票支 持其父親未○○;又於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之第十六鄰鄰長李銀錫住處,將上開禮 品交付予不知情之李銀錫女兒子○○,並囑託其轉交予李銀錫後,即先行離去, 亦預備日後再撥打電話通知李銀錫,請求投票支持其父親未○○,而以上開方式 先後進行賄選買票。惟於申○○均尚未及撥打電話通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鄰長
,請求投票支持其父親未○○之際,即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許起,指揮警員在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鄰長住處陸續 查獲,或由各該鄰長主動提供禮品,始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硬殼 長壽香菸十五條、「茶中極品」半斤裝高山茶葉十六罐及真空包裝茶葉二包(含 「賞茶」字樣之手提紙袋六個)等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申○○部分:
一、訊之被告申○○,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將上開禮品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受賄者 ,及放置在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各鄰長住處門口,及交付予不知情之證人 子○○,囑其轉交予李銀錫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 投票行賄罪犯行,辯稱:因伊住處剛好有這些東西,自己又用不完,想到各鄰鄰 長平常對村里有所服務,又對伊父親不錯,都會幫忙,所以才想到要拿去給各鄰 鄰長,伊只是單純的送禮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申○○於檢察官偵 查中自白在卷(見被告申○○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 八號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訊問筆錄),核與附表一所示之受賄者即證人癸○○、辰 ○○○、壬○○、午○、辛○○○、寅○○、庚○○、李廖盖、甲○○、酉○○ 等十人證述收受賄選物品之情節,及附表二所示之證人巳○○、丁○○、卯○○ 、己○○、子○○等人證述收到賄選物品之情節大致相符。雖被告申○○於本院 審理時翻異前供,並辯稱:伊僅係單純送禮予各鄰鄰長,並未賄選云云,然被告 申○○於警訊中供稱:「因朋友送了很多茶葉及香煙,要給鄰長請選民用,協助 我父親未○○選舉能順利當選」等語,已表明係為幫助其父親未○○能當選鎮民 代表之用;且依附表一所示之證人癸○○、辰○○○、壬○○、午○、辛○○○ 、寅○○、庚○○、李廖盖、甲○○、酉○○等十人之證詞,被告申○○確有以 言詞稱:「我是未○○的兒子,這些茶葉給你們泡茶、招待客人用,請投票支持 未○○等語,或比出二號之手勢,足見被告申○○交付上開賄選物品,係做為向 上開附表一所示之受賄者等有投票權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而屬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所指之賄賂無疑,是被告申○○於本院所為 上開辯稱,顯不足採。此外,復有證人蔡美燕、劉昶志、莊鄭秀美、王雅娟等人 之證詞、照片十三幀(均影本)、禮簿一份、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現場勘驗筆 錄一份、現場勘驗照片八張、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刑事勘驗筆錄等在卷可 參,及硬殼長壽香菸十五條、「茶中極品」半斤裝高山茶葉十六罐及真空包裝茶 葉二包(含「賞茶」字樣之手提紙袋六只)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申○○之投票行賄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申○○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同條第 二項之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罪。被告申○○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 雖同時該當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投票行賄罪,然上揭二罪間應屬法規競合之 關係,依特別法(且為重法)優於普通法(亦為輕法)之原則,應依上開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又該條項之行求、期約、交付各
行為,係屬階段行為,經過行求、期約而最後交付賄賂,或於行求、期約當時即 行交付者,均應依交付行為處斷(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非字第二八號判例可資參 照)。再被告申○○先後多次投票行賄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交付賄賂罪論,並加重其刑。復被告申○○於偵查中自白本件犯罪,應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 之。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石,其攸關一國政治良窳甚鉅,而賄選為 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且政府極力推動乾淨 選風,為被告申○○所明知,被告為其父親未○○能順利當選,竟仍毋視禁令, 連續對於多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並交付賄賂,而與渠等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或預備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嚴重破壞選舉之公正、公平及純潔,參酌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智識程度,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之態度,惟念其 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且被告申○○所犯之本罪,既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則應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二年,以資懲儆。公 訴人雖對被告申○○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褫奪公權三年,惟經本院考 量被告申○○於偵查中已自白所有犯罪,且其並無犯罪前科,又有正當職業及家 庭等情,是認公訴人上開求刑尚嫌過重,應予說明。三、至於扣案之硬殼長壽香菸十五條、「茶中極品」半斤裝高山茶葉十六罐及真空包 裝茶葉二包(茶葉罐已丟棄)等物,為被告申○○用以交付之賄賂,應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另在鄰長壬○○、 李金雄及李阿宇住處所查扣之候選人未○○競選文宣,被告申○○否認為其交付 賄賂物品時所同時交付,而證人壬○○、辛○○○及庚○○於本院審理時亦否認 係被告申○○行賄時所交付,參以被告申○○交付該賄選物品時,被告未○○已 就候選人之號碼抽籤,而該競選文宣上卻均未有候選人號次之記載,尚難認係被 告申○○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貳、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未○○與其子被告申○○基於共同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概括犯 意聯絡,推由被告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三十日下午之不詳時間,駕 車載運上開十九份禮品,前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十九位鄰長住處,交付該禮品 予各該有投票權之鄰長,或該鄰長住處無人在家時,則將禮品放在各該鄰長住處 之門前,預備日後再撥打電話通知各該鄰長,以此方式進行賄選買票,因認被告 未○○與被告申○○涉有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罪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 例參照)。復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 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未○○涉犯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 罪嫌,無非以㈠被告未○○擔任斗南鎮鎮民代表、兵役協會委員、斗南文教基金 會董事、田頭里社區發展協會常務監事等地方要職,與斗南鎮田頭里各鄰長均甚 熟識,而被告申○○平日工作甚為忙錄,極少參與被告未○○之政治事務,亦未 介入競選處之事務,僅於晚間方陪同被告未○○拜票,且所有選務均由被告未○ ○全權負責,而各里鄰長係地方之意見領袖,對於選舉之影響力及重要性自不容 忽視,若非對選情及地方人脈甚為明瞭之被告未○○擇定十九位鄰長為賄選對象 ,被告申○○何有能力評估選舉情勢而自行擇定對未熟悉之十九位鄰長進行賄選 ?㈡被告申○○向十九位鄰長進行賄選之禮品,均放置在競選處客廳旁之小房間 內,被告未○○於被告申○○分批向十九位鄰長交付賄賂,來回往返住處之際, 豈有可能對於被告申○○賄選之行為毫無所悉?且被告未○○之住處與競選處在 同處,其競選之事務均由被告未○○全權負責,被告申○○所交付之賄賂禮品數 量不少,理應事先徵得被告未○○之同意,始得動用。況被告未○○與申○○為 父子,關係異常親密,申○○豈可能在未與被告未○○討論情形下,甘冒被法辦 及影響其父名譽之風險?㈢被告二人就被告未○○是否知悉競選處客廳旁之小房 間內置有茶葉四十罐(約二十斤)乙節,在偵訊時之供述,前後矛盾,且不相符 ,被告未○○對該小房間內置有「茶中極品」之高山茶四十罐,應知之甚詳;又 被告申○○對於其父親外出拜票之供述,亦與被告未○○所供相距甚遠,不足採 信,被告未○○於被告申○○來回往返住處之際,既待在住處,理應知悉被告申 ○○之賄選行為等等推論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未○○,則堅決否認有公訴所 指之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交付賄賂罪、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罪嫌,辯稱:伊並未叫長子申○○ 送禮予田頭里的十九鄰鄰長,對於申○○送禮的事亦均不知情等語。經查:(一 )被告申○○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明確供述:其父親未○○對於 伊送禮予田頭里十九鄰各鄰長的事,並不知情等語,此核與被告未○○所供之情 尚相符;(二)又於本案中,公訴人雖認被告未○○身兼地方性之多項公共職務 ,人脈較廣,相對於被告申○○甚少參與地方政治事務,亦少介入選舉事務,故 擇定對於十九位鄰長賄選,應僅有被告未○○始有評估之能力,被告申○○應無 此能力云云。然村里長、鄰長平日因業務需要,多與村里民有較多之接觸,對於 村里民亦較一般人多為瞭解,此於中南部之鄉村,情況尤甚,故每於選舉時,常 常具有影響票源之力量,而為候選人所極力拉攏之樁腳,此可從臺灣歷次選舉之 經驗即可得知,亦為一般具有相當生活經驗之台灣人所明知。而於本案中,鎮民 代表選舉乃為基層小選舉區類型之選舉,被告申○○年近三十歲,其父親未○○ 又曾經參與競選事務,被告申○○對於臺灣之選舉生態顯有相當之認識,且於此 種小選舉區之選舉中,被告申○○自當知悉各鄰鄰長具有相當之影響力,當然有 自行評估並擇定賄選對象之能力。且依公訴人之推論,必須對於選舉事務有相當 能力掌握及深入瞭解之人,始能知悉各里鄰長具有重要之影響力,然公訴人對於
本案之鎮民代表選舉又有何能力掌握及深入瞭解?足見其推論尚有矛盾;(三) 被告申○○雖於偵查中供稱:「二十九及三十日都在下午二、三點時出發,送出 去後會再回來,再出去送,最後約四、五點時回來,二天都是分批來回送」云云 (見上開偵查卷第七十五頁背面),惟分批來回送,不代表賄賂禮品是分批從其 住處搬運上車,而被告申○○於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勘驗現場時,亦供述:伊 是在早上十點多,一併將十九份禮品拿出去車上放在後車廂等語,且以扣案之物 品觀之,該十九份禮品所占體積不大,可一次完全放入被告申○○所駕駛之自小 客車後車廂內,被告申○○自毋須來回分批將賄賂物品裝載上車,若被告申○○ 來回分批裝載上車,反與常情不符,故倘當時被告未○○未看見被告申○○有將 賄賂禮品裝載上車,其後即無從知悉,是公訴人推論認被告申○○來回往返住處 之際,被告未○○應對其送禮行為有所知悉,尚與事實有間。又被告未○○雖係 總理競選之事務,然並不可能任何細節均得以控管,被告申○○亦不可能任何事 情均向被告未○○報告,公訴人以被告申○○所交付之賄賂禮品數量不少,理應 事先徵得被告未○○之同意,始得動用,亦乏實據。又被告申○○確有投票行賄 之犯行,已如前述,至其是否有與其父親未○○討論後為之,與其是否甘冒被法 辦及影響其父名譽之風險間,實無任何關聯性之可言;(四)再被告二人就被告 未○○是否知悉競選處客廳旁之小房間內置有茶葉四十罐一情,雖在檢察官偵訊 時之供述,前後矛盾,且不相符,然此僅可證明被告二人對該茶葉四十罐之供述 ,有所保留,並無法證明被告二人就投票行賄十九鄰鄰長之行為,具有任何謀劃 或犯意聯絡;(五)復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前往被告住處勘驗現場結果, 被告未○○休息之房間與客廳間,尚有一扇門相隔,若被告未○○在房內休息, 確實無法看見被告申○○搬運賄賂禮品上車之情形,此亦有本院之勘驗筆錄、現 場圖及相片在卷可佐;(六)綜上所述,被告未○○與被告申○○雖為父子關係 ,且同住一處,二人關係密切,被告未○○的確涉有共犯公訴人所指訴之罪嫌, 然罪嫌僅止於懷疑,公訴人對於被告未○○之所有指訴,亦僅止於推論,均乏實 據證明,被告未○○之辯稱亦非毫無可採。此外,又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 資認定被告未○○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預備對於有 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之犯行,則依前開法條及判例要旨,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未 ○○犯罪,自應為被告未○○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犯罪時間: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三十日下午之不詳時間(自下午二時許起,迄下 午五時許止之期間)。
賄賂物品:硬殼長壽香菸二條及「茶中極品」高山茶半斤裝二罐(以印有「賞茶」字 樣之紙袋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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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鄰 長│犯罪地點(住處)│受賄者 │行賄方式及扣案物品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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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二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癸○○ │交付賄賂物品,並要求│ │
│ │癸○○│里田頭二一號 │ │受賄者投票支持未○○│ │
│ │ │ │ │。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三│ │
│ │ │ │ │十一日,為警在受賄者│ │
│ │ │ │ │住處扣得右開賄賂物品│ │
│ │ │ │ │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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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三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李茂二之│對受賄者說是未○○的│ │
│ │李茂二│里田頭二一號之四│妻李黃鳳│兒子,並交付賄賂要求│ │
│ │ │ │珠 │受賂者投票支持未○○│ │
│ │ │ │ │。賄賂物品已經用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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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四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壬○○ │交付賄賂物品,並要求│查扣之│
│ │壬○○│里田頭一二○號 │ │受賄者投票支持未○○│未○○│
│ │ │ │ │。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三│競選文│
│ │ │ │ │十一日,為警在受賄者│宣二張│
│ │ │ │ │住處扣得右開真空包裝│不諭知│
│ │ │ │ │之高山茶葉半斤裝二包│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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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九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張春風之│交付賄賂物品,並要求│ │
│ │張春風│里田頭九○號 │妻午○ │受賄者投票支持未○○│ │
│ │ │ │ │。該賄賂物品業已用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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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十三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李金雄之│交付賄賂物品,並要求│查扣之│
│ │李金雄│里田頭一五九號 │妻李周春│受賄者投票支持未○○│未○○│
│ │ │ │錦 │。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三│競選文│
│ │ │ │ │十一日,為警在受賄者│宣一張│
│ │ │ │ │住處扣得右開賄賂物品│不諭知│
│ │ │ │ │一份。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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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十四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寅○○ │交付賄賂物品,並要求│ │
│ │寅○○│里田頭六六號 │ │受賄者投票支持未○○│ │
│ │ │ │ │。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三│ │
│ │ │ │ │十一日下午,為警在受│ │
│ │ │ │ │賄者住處扣得右開賄賂│ │
│ │ │ │ │物品一份(無「賞茶」│ │
│ │ │ │ │字樣之手提紙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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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十五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李阿宇之│交付賄賂物品,並以手│查扣之│
│ │李阿宇│里後庄八之一號 │妻庚○○│表示二號,要求受賄者│未○○│
│ │ │ │ │投票支持二號鎮民代表│競選文│
│ │ │ │ │候選人未○○。嗣於九│宣不諭│
│ │ │ │ │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知沒收│
│ │ │ │ │午,在受賄者住處扣得│。 │
│ │ │ │ │右開賄賂物品一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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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十七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李乾聖之│對受賄者說是未○○的│ │
│ │李乾聖│里義和八號 │妻李廖盖│兒子,並交付賄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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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受賂者投票支持未○○│ │
│ │ │ │ │。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三││
│ │ │ │ │十一日,為警在受賄者│ │
│ │ │ │ │住處扣得賄賂物品一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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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十八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林朝安之│對受賄者說是未○○的│ │
│ │林朝安│里義和十九號 │妻甲○○│兒子,並交付賄賂要求│ │
│ │ │ │ │受賂者投票支持未○○│ │
│ │ │ │ │。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 │
│ │ │ │ │日,由林朝安主動提供│ │
│ │ │ │ │賄賂物品一份交警員扣│ │
│ │ │ │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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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十九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林再添之│對受賄者說是未○○的│ │
│ │林再添│里義和三十八號│妻酉○○│兒子,並交付賄賂物品│ │
│ │ │ │ │,以手勢表示二號,要│ │
│ │ │ │ │求受賄者投票支持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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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鎮民代表候選人未○○│ │
│ │ │ │ │。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一│ │
│ │ │ │ │日,由酉○○主動提供│ │
│ │ │ │ │賄賂物品交警員扣案(│ │
│ │ │ │ │僅剩茶葉一罐、香菸一│ │
│ │ │ │ │條,無「賞茶」字樣之│ │
│ │ │ │ │手提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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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犯罪時間: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三十日下午之不詳時間(自下午二時許起,迄下 午五時許止之期間)。
賄賂物品:硬殼長壽香菸二條及「茶中極品」高山茶半斤裝二罐(以印有「賞茶」字 樣之紙袋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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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鄰 長│犯罪地點(住處)│行賄對象│行賄方式及扣案物品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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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巳○○ │因無人在家,遂將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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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巳○○│里田頭十七號 │ │放在住處門口,待日後│ │
│ │ │ │ │再撥打電話通知巳○○│ │
│ │ │ │ │,請求支持未○○,而│ │
│ │ │ │ │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 │
│ │ │ │ │使。嗣巳○○於九十一│ │
│ │ │ │ │年六月一日,主動提供│ │
│ │ │ │ │尚未用罄之高山茶葉一│ │
│ │ │ │ │罐交警員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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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五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丑○○ │行賄方式同右,但該賄│ │
│ │丑○○│里田頭三八號 │ │賂物品遭不詳之人取走│ │
│ │ │ │ │,致丑○○無從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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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六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丁○○ │行賄方式同右,但該賄│ │
│ │丁○○│里田頭四八號 │ │選物品業已用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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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七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卯○○ │行賄方式同右,但該賄│ │
│ │卯○○│里田頭六二號之一│ │選物品業已用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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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八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己○○ │行賄方式同右,但該賄│ │
│ │己○○│里田頭八二號之三│ │選物品業已用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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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十鄰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乙○○ │行賄方式同右,但該賄│ │
│ │乙○○│里田頭九一號 │ │賂物品遭不詳之人取走│ │
│ │ │ │ │,致乙○○無從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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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十一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丙○○ │行賄方式同右,但該賄│ │
│ │丙○○│里田頭一三七號 │ │賂物品遭不詳之人取走│ │
│ │ │ │ │,致丙○○無從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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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十二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戊○○ │行賄方式同右,但該賄│ │
│ │戊○○│里田頭一五四號 │ │賂物品遭不詳之人取走│ │
│ │ │ │ │,致丙○○無從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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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十六鄰│雲林縣斗南鎮田頭│李銀錫 │因李銀錫不在家,遂將│ │
│ │李銀錫│里苓德四號 │ │賄賂物品交付李銀錫之│ │
│ │ │ │ │女子○○,囑其轉交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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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銀錫,待日後再撥打電│ │
│ │ │ │ │話通知李銀錫,請求投│ │
│ │ │ │ │票給未○○,而約定投│ │
│ │ │ │ │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嗣│ │
│ │ │ │ │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 │
│ │ │ │ │日,為警在李銀錫住處│ │
│ │ │ │ │扣得右開賄賂物品一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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