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3608號
TPDV,98,司促,23608,200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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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零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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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