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零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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