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井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住桃園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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