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3279號
TPDV,98,司促,23279,200909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井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住桃園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