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2882號
TPDV,98,司促,22882,2009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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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其聲請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利息請求之起 迄日及其計算方式,亦未提出當事人間有無約定一期(或幾 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給付之加速條款,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 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該裁定於98年9 月3 日寄 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 ,並於同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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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