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474號
TPDV,98,司促,17474,2009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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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閤泰新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澤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閤泰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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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澤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