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羅秀玉即威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季榛為威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威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威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本院調閱95司 82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徵得王季榛之同意為簿 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季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 存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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