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428號
TPDV,97,重訴,428,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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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貿東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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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