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貿東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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