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益司恩企業有限公司(風味達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 人 大眾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地下街分公司
下街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地下街分公司
因97年訴字第7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