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720號
TPDV,97,訴,5720,2009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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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20號
上 訴 人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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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