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李月輝即穰豐棧商行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應裁定更正正本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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