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更(一)字,97年度,1號
TPDV,97,智更(一),1,200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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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天映娛樂有限公司 Celestial Pictures Li
      mited
      香港商天映影視娛樂有限公司 Celestial Filmed
      Entertainment Limited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淑儀
共   同 陳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UNG ENTERPRISE INC.美商宋氏企業公司
因97年智更㈠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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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天映影視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天映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宋氏企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