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宋皇志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且訴訟費用 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100,000元,嗣於民國98年5月13日具 狀擴張訴之聲明為120,000,000元,本應繳納訴訟費用1,046 ,000 元,經依前開規定就其超過部分應補徵訴訟費用946,0 00元(1,046,000-100,000=946,000 ),惟聲請人就上開 擴張部分業已繳納訴訟費用969,000 元,此有收據在卷可稽 ,計溢收23,000元(969,000-946,000=23,000)。聲請人 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 定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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